罗马书第七章
逐节详解
【罗七1】「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」
〔背景注解〕在教会初期,许多犹太律法主义者(Judaizers)混入教会中(加二4),鼓吹基督徒遵守旧约的律法和诫命;当时有许多真信徒被他们的教训所迷惑,以为在恩典之外,仍须注重行为,亦即遵行律法。使徒保罗有鉴于此,乃特拨一整章的篇幅,专门对付律法的问题。
〔文意注解〕律法是神颁赐给祂子民,藉以表明神对祂子民的要求;凡不照律法去行的,就被定罪(加三10),所以这里说『律法管人』。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,律法有所不能行的(罗八3),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,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,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。本节带给信徒(弟兄们)一个得释放的福音: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,所以我们只要一死,就甚么问题都没有了。
【罗七2】「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」这比喻里的『女人』当然是指信徒,但『丈夫』何指,若按所要脱离的对象说,当然是指『律法』;若照死了的而言,却是指『旧人』(参4节;罗六6)。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是指『律法』,其理由如下:
(1)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,那个新丈夫(别人)既是指基督,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。
(2)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(6节),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。
(3)虽然律法没有死,死了的是我们的旧人,但对我们这些与基督同死、同活的新约信徒而论,字句的律法确实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(西二13~14),因此在属灵的实际上也可以视同已死。
(4)我们是藉死脱离律法,这个原则也同样可以应用在对付『世界』――『就我而论,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;就世界而论,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』(加六14)。
但晚近渐有人以为『丈夫』是指我们的『旧人』,今且将其理由陈列于后,由读者自行分辨:
(1)第一节明明说:『律法管人是在(他)活着的时候』(原文):经文里所谓『活着』的,是指人,并不是指律法。
(2)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,但因人堕落了,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。
(3)神颁赐律法的目的,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,所以这里所说『丈夫的律法』,亦即旧人的律法。
(4)律法并没有死,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(罗六6)。
(5)旧人一死,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,而归于基督(参4节)。
【罗七3】「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,」『别人』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(4节);『淫妇』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、配合的(参太十九6~9)。
「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」神颁赐律法的目的,原是为了看守、启蒙我们,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(加三23~24)。如今,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、同活(罗六8),就律法而论,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;
就我们的新人而论,律法已经『无效、作废』(2,6节『脱离』的原文字意)了,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,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一个人只能归属于一个主;我们基督徒,不能既归属于基督,又归属于别的,若是这样,我们便是淫妇。
(二)『丈夫』是指我们的依靠,我们所赖以生活为人的;今天,我们所依靠的是基督呢?还是别的事物呢?
(三)若要脱离我们原来的依靠,惟一的办法便是『死』――钉十字架。难怪主耶稣说,『若有人要跟从我,就当舍己,背起他的十字架,来跟从我』(太十六24)。
(四)使徒保罗说,『我曾定了主意,…不知道别的,只知道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』(林前二2),这是作主贞洁妇人所该有的存心(参林后十一1~2)。
【罗七4】「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」『基督的身体』指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(罗八3),就是主耶稣在世时的肉身;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、同死(罗六6~9),因此,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(加二19)。
『律法』代表神对人的要求;但神只能对活着的人有所要求,故我们只要一死,神就对我们不再有要求了。『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』,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条规去满足神的要求。
「叫你们归于别人,」意指『死』并不是目的,『归于别人』才是目的;我们不只要有消极的脱离,还得要有积极的归于,不然也是虚空的虚空。必须一面是出,一面是入;一面是断绝关系,一面是结合关系;一面是向律法脱离了,一面是与基督结合起来,归于基督。
「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」这句话含有如下的三点意思:
(1)如今,基督既已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(罗六4),我们也必与祂同活(罗六8;提后二11)。
(2)现今我们是活的(罗六11);但现在活着的,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『我』(加二20),乃是一个新造的人(林后五17)。
(3)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,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,就是基督(林后十一2)。
「叫我们结果子给神,」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,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,叫父神因此得荣耀(约十五5,8)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我们必须看见神对我们这个『人』已经没有盼望。神就是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的,不能改良的,才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。我们所配的就是钉死,不配作任何的事。
(二)我们必须认识自己败坏到无可指望,对自己完全失望,才能得着拯救,脱离律法。我们若对自己还存有些许的期望,那就表示我们这个人还没有死,还想作些甚么来讨神的喜悦。
(三)死是我们惟一的出路,是我们得着拯救的惟一办法。得胜的秘诀,就是永远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,永远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。
(四)『借着基督的身体…死了。』我们的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。基督怎样死,我们也怎样死;基督在甚么时候死,我们也在甚么时候死;基督已经死了,我们也已经死了。我们必须看见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功的事实,才能有与主同死的经历(罗六6)。
(五)脱离『旧夫』的关键,乃在于死;而另归基督的关键,乃在于复活。复活就是活在生命的新样里;我们只能在复活的生命里才能与基督联合。
(六)我们的主既是『死而复活』的,我们便也应该是『死而复活』的,才能彼此相配。旧人若不『死』,新人便不会『活』;旧丈夫若不去,新丈夫就不来。『死而复活』总归是信徒走主道路的诀要。
(七)我们的『新夫』乃是爱我们的基督,祂是我们真实的倚靠,我们也甘心受祂管束。
(八)我们与基督的关系,乃是一个妇人与丈夫的关系;一个有丈夫的妇人,她一切的需要都能从丈夫得着供给。每一个基督徒,都能从基督得着供给,都能享受基督的丰富。
(九)古今中外有一个普遍的惯例,就是一个女子出嫁,立即就能冠上夫姓,分享丈夫的所是和所有。我们一归属基督,就立刻能奉主名求告,并且无论求甚么就得着甚么(约十四14;十五16;十六24),凡是祂的都是我们的。
(十)我们归属基督的目的,是要『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』;换句话说,我们若没有结出生命的果子来,便是枉为基督徒,没有达成神救恩的目标。
(十一)我们这在基督里复活的人,要结果子荣耀神。结果子只有一个法子,就是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,让祂来生活。
(十二)许多基督徒,他们所以不能结果子,乃是因为没有住在基督里面享受祂的丰富(约十五5)。
(十三)我们能结出生命果子荣耀神,并不在于遵守律法规条;乃在从心里更多归顺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。
【罗七5】「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」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,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。『属肉体』意指我们原是从肉体生的,因此就是肉体(约三6原文),完全属乎肉体(创六3原文)。
「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」在我们的肉体之中,不只没有良善(罗七18),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(加五19~21,24)。平时,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,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,但甚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,甚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(创六12)。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,不但毫无功效(西二23),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,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(参罗十三14下)。
「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,」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,乃是死亡(创二17;罗六21;八6)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两种的归属,分别结出两种不同的果子(4~5节);凭着我们的果子,就可以认出我们是甚么样的人(参太七20)――是属肉体的呢?还是属基督的呢?
(二)甚么样的生命,就结出甚么样的果子;我们若凭自己的生命而活,所结的果子也许可以骗得了别人,或甚至骗得了自己,但不能骗我们的神。
(三)凭肉体所结的果子,在神看,都是『死亡的果子』,都没有永生的价值。
【罗七6】「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译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」
〔原文直译〕「…要按着灵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」按代替说,基督替我们受死,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,就把我们从律法之下赎出来,叫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。按联合说,基督带着我们和祂同死,叫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,就得以脱离律法的捆绑。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,死了的人就脱离了律法的管束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一个信主的人与基督联合,律法和罪就不再约束我们,因为基督的死已救我们脱离了它的威胁和压力,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绑。
(二)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,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(加五1),而去服从那不可拿、不可尝、不可摸等类的规条(西二21)。
(三)我们既靠圣灵得生,就当靠圣灵行事(加五25)。
(四)从律法中释放出来是有一种积极的意义,就是『叫我们有服事主』的态度,并且是以『心灵的新样』──一个为主而活和被圣灵管治的生命形态,来服事主了!
(五)今天,我们服事主,不是凭着字句,乃是凭着灵(林后三6原文);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,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(来七16);不在乎外面的仪文,乃在乎里面的灵(罗二28~29)。
(六)信徒必须活在『灵的新样』里。陈旧的灵不能感动人,所发出的言语、教训、态度、思想皆旧,老套、刻板、迟钝,活泼生命流不出。新鲜的灵才能苏醒人,把人带到神面前。
【罗七7】「这样,我们可说甚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『不可起贪心』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,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,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,以为律法是恶的,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祂的百姓。因此,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,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。
「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,」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,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,更不可以怪罪神。
「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,」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(罗三19~20)。
「非律法说『不可起贪心』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,」律法不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,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甚么样的罪(例如贪心)。贪婪本身就是罪,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。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,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(西三5)。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;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,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,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,所以是如同拜偶像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律法虽能叫人知罪,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;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,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。
(二)人内心贪婪的欲望是罪恶的根源(参提前六10);贪婪的人迟早会被引诱离开主的,因为财物会夺去他的心、时间,甚至性命。
【罗七8】「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本章第七节开始,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『我』字,来代表一个信徒,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。
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,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,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。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,我们不爱主则已,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,就有心想要过圣洁的生活,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,好讨主的欢心。这样,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(加三3);换句话说,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,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。结果,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,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。
『诫命』是律法的总纲和代表(参太廿二35~40),故圣经常以它为律法的同义词,彼此交互使用。
「罪是死的,」原来罪是一个活的、有位格的东西(参创四7),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,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,故如同是『死』的,但是一有机会,就会如鱼得水,大肆活动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如果我们一直在主的死里(因信心靠恩典,不在律法下),住在我里头的罪就永远是死的,因为它对我们这死人无可奈何。
(二)恩典的意思是我们不作,让神来作;律法的意思是我们自己作,而不让神作。我们让神作,罪就没有机会;我们自己作,罪就得着机会了。
【罗七9】「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本节的意思是说,信徒在还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,罪在他的里面呈冬眠状态,灵命不受罪的搅扰,因此显得新鲜、活泼,但是律法一来到,就把罪唤醒过来,反而把他自己的灵命搞得衰残、死沉(参启三1~2)。
【罗七10】「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;」
〔文意注解〕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(利十八5;加三12),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,为甚么呢?下面第十一节给我们答案。
【罗七11】「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」
〔原文字义〕「引诱」欺骗。
〔文意注解〕本节说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:
(1)神颁赐律法,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;神是要人借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,从而投靠并取用祂的恩典。
(2)罪躲在律法的背后,欺骗(『引诱』的原文字意)信徒,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,诱使信徒抛弃恩典的原则。
(3)信徒一旦被诱离开神的恩典,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,结果当然是被罪宰割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问题不在于诫命。问题乃在于躲在诫命背后的罪,利用诫命引诱我出头。
(二)撒但深知我们的弱点――我们没有神的诫命时,还肯乖乖地安份守己;但是一有了神的诫命,却总会兴起一股叛逆的心,跃跃欲试地去违犯神的诫命。
【罗七12】「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律法乃是神对祂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,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(参太廿二35~40)。律法既是神颁赐的,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(彼前一16),神的作为是公义的(申卅二4),神的自己是良善的(太十九17),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律法乃是神的表明,我们若要认识神,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神颁赐律法的积极用意,乃在于藉律法将祂自己启示给我们,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,并进而享受并经历祂这位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神。
(二)我们读经,也必须越过字句,摸着其中的属灵意义,圣经才能成为我们的帮助;否则,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圣经,很有可能变成另一形式的律法,反叫我们得不着其中的益处。
【罗七13】「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本节的意思如下:
(1)律法是良善的;杀人的不是律法,乃是罪。
(2)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;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。
(3)罪竟然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、杀人,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。
(4)罪虽然利用了律法,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,更加显得穷凶极恶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)律法的本身的确是『圣洁,公义、良善的』(12节),不过要看我们如何使用。若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,结果反而引活罪恶,杀死我们。
(二)自古以来,邪恶总是在良善、正直的假面具下,进行其欺人的勾当;所以我们对任何事物的分辨,不可单看其表面的好坏,乃要看其背后和里面的存心与动机,并其后果如何。
【罗七14】「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」
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」律法既是出乎神的,而神是灵(约四24),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,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、字句来遵守;同时,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(罗八7)。
「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,」『我是属乎肉体的』原文意思是『我是用肉体造成的』,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。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,已经卖给了罪;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,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。
〔话中之光〕(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