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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第六章

 

逐节详解

 

【罗六1「这样,怎么说呢?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?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这样,怎么说呢?」『这样』是指前章『罪在那里显多,恩典就更显多』(罗五20)的话;保罗有意在此纠正人们对这句话所持有的错误观念。

     「我可以仍在罪中『在罪中』意即活在罪掌权的范围内,让罪来支配、左右我们的生活行动,罪成了全部的生活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 显然有些人反对保罗所讲因信称义的教训,因为他们认为那会导致道德上的不负责任。

     叫恩典显多么?」这话意即越多犯罪,就越给恩典增多的机会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恩典的显多,是让罪人有机会得着救恩,并不是叫人对罪的可怕麻木不仁。

     ()恩典是叫人『不』在罪中,能过圣洁的生活;恩典并不是叫人『仍』在罪中,好将恩典显得更多。

     ()恩典并不像律法那样激动人犯罪(罗七7~11);恩典反倒会释放人,且使人能胜过罪。

 

【罗六2「断乎不可!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我们这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,怎能还在罪中活呢?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,」『死了』一词是过去式,表示这是已过的事实,在人相信主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。

     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?」信徒断然不可以、也不能够仍在罪中活着,理由很简单,因为我们是『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』(原文)

     信徒在得救以前,就灵的功用说,是『死在罪中』(弗二1),既无力反抗罪的奴役,且犯了罪也无不安的感觉;就魂与身体的功用说,是『在罪中活着』,心倾向于罪,以犯罪为乐事。但自从得救以后,灵活过来了(弗二5),魂却向着罪死了,因此罪向着我们无能为力,无法再像既往一样,任意发号司令,驱使我们犯罪了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一个信徒蒙恩得救之后,就不可再活在罪中;救恩是把我们从罪和死中救出来,不再受罪和死的捆绑。

     ()新约的信徒虽不必遵守律法的条规和仪文,但仍须遵守道德律,而不可活在罪中。

     ()『向罪死了』(原文)和『在罪中活着』两种情况不能同时并存――不是死了,就是活着;一个人不能又是死了,又是活着。

     ()基督徒乃是一个向罪死了的人;若不是已经向罪死了的人,就不是基督徒。『一个仍在罪中活着的基督徒』,乃是一个荒谬且矛盾的说法。

 

【罗六3「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,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?」

  〔背景注解〕在写这本书的使徒时代,受浸是紧接着悔改信主时就实行的(参徒二3841;八1235~38;十六14~1533)。受浸虽然不是人得救的条件,但却是诚心相信的一个表明;换句话说,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动,来见证并宣告里面的信心,在世人、天使和鬼魔的面前,表明从此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。因此,我们借着信心而与基督发生联合关系的属灵事实,也可视作是因着受浸而有的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,」『受洗』按原文宜译作『受浸』,因为这个字的原文字义是「浸入水中、沉下水里、被水淹盖」。由此可见,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里的。中文和合本圣经将「浸」字译成「洗」字,并未忠于原文的意思,这是和合本少数美中不足的译法之一。

        『归入』意思是进到一个新的领域里面。人得永生的条件只有一个,就是『信』(约三36;约壹五13);但要从罪的权势蒙拯救,仍须加上受浸(可十六16;约三5;彼前三21)。受浸是以行动表明『进入』另一个领域里,藉以摆脱原有领域之权势。我们是从『在亚当里』改成了『在基督里』(林前十五22),也就是从『黑暗的权势』迁到神『爱子的国里』(西一13)。受浸就是这个搬迁的行动宣言。

     「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受浸所表明的第一个意义,乃是归入基督的死,亦即承认基督如何死了,我们受浸的人也在祂里面一同死了(参林后五14)。我们进到受浸的水里,就是表明我们既已进入基督里,也就有分于祂的死。这个死,特别是指向着罪、己、世界、撒但等一切消极的事物说的。

 

【罗六4「所以,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,和祂一同埋葬,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,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和祂一同埋葬,」受浸所表明的第二个意义,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。圣经虽没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样,但从『因为那里水多』(约三23)和『从水里上来』(太三16;徒八39)的描述,可以想象得出应该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,这种方式正和本节所说『埋葬』(全身被掩埋)的意义相符合。

        『埋葬』是死亡事实的明证,一面表明,受浸者既然确已归入基督的死,就应当『使死人不在眼前』(参创廿三48),亦即结束既往的意思;另一面也表明,埋在地里,是为结出新的生命(参约十二24)

     「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个意义,乃是有基督复活的新样。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后,还要『从水里上来』;『水』既表明死亡,『从水里上来』也就表明从死里起来(『复活』原文是『起来』)。死与埋葬,既是有所除去并结束;复起之后,当然不再与已往相同。从此得着了基督的新生命,我们若凭此生命而活,自然会有新的生活行动,这就是复活的新样,也就是成圣的生活。

        原文中的『新』字是名词,而且是指着以前没有的,或与旧的完全不同的。此字又和一个『生命』的字用在一起,表达一种生命的新景况,强调与基督一同复活的新生命的『新』是指一种属灵的,或者道德上的,生命的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 基督徒所得着的新生命,就着人经历的先后来说,是『重生』(约三3);就着它的本质和来源说,是『从神生的』(约一13);就着它显出的样式来说,是『新生』。

     「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『父的荣耀』是指神的彰显;神甚么时候彰显祂自己,甚么时候也显出祂的大能,因此圣经中常将荣耀和权能相题并论(诗一百四十五11;西一11;彼前四11;启一6;四11;五12~13;七12;十九1)。基督的复活,乃是借着神的大能(弗一20),也彰显了神的荣耀。

  〔灵意注解〕受浸的三个步骤所象征的属灵意义如下:

     (1)下到水里――归入基督的死。

     (2)没入水中――与祂一同埋葬。

     (3)从水里上来――与祂一同复活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受浸既是归入基督的死,和祂一同埋葬,我们这些已经受过浸的人,就不当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,活出旧人的样式。

     ()不死就不能生(林前十五36),天然的不死,属灵的就不生;在死里归入的越多,在生上长出来的也越多。

     ()信徒的生命若要成长,必须经历与主耶稣基督同样的过程。祂先死,然后复活,才算完成整个救赎大工;信徒也须与祂同死,又与祂同复活,才能度充满基督生命的新生活。

     ()『埋葬』是证明了死的实在,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,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。既然死了,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;在神那一边,因我们已经死了,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,在我们这一边,也因为已经死了,就不再在罪中活着,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。

 

【罗六5「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;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栽种,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生长。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联合」种在一起,长在一起,一同生长,接上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」此句的语态是过去完成式,故『若』字是指既成的事实,并无怀疑的意思;『祂死的形状』指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至死的样式,故『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』意即与祂同钉十字架、与祂同死(68)。受浸就是表明我们联合于基督的死――旧人与基督同死。

     「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此句的语态是将来式,但并不是说我们需要等到将来才会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,乃是说既有前面死的联合的事实,那么复活的联合是可以确定的。『祂复活的形状』是指祂『曾经死过,现在又活了,直活到永永远远』(启一18)那种活生生的样式;『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』即指借着祂复活的生命而显出新生的样式。当我们受浸之后从水里上来时,就意味着我们联合于基督的复活――新人与基督同活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受浸不只表明与主『同活』,并且也表明与主『同长』。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,也必在祂复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。如此在生命中长大,就结出『成圣的果子』(22)来。

     ()当基督在约但河中接受死亡的浸时,神就说,『这是我的爱子』;当基督在变化山上显出复活荣耀时,神也说,『这是我的爱子』(参太三16~17;十七1~5)。当基督在十字架上断气时,百夫长就承认说,『这人真是神的儿子』(可十五39);当基督藉神大能从死复活后,使徒们就见证说,祂乃『是神的儿子』(约廿31;罗一4)。可见基督『死的形状』加上『复活的形状』,正是神儿子完满的彰显。

     ()先有『同死』的经历,然后才有『同活』的经历;今天有些传道人绝口不讲十字架的道理,而光讲『与主同活』、『活在灵里』,这是非常危险的事,因为凭肉体而活还以为是活在属灵高超的境界中。

     ()信徒惟有真正联合于基督『死的形状』和『复活的形状』,才能将祂在我们身上完全彰显出来(林后四10~11)

 

【罗六6「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;」

  〔原文字意〕「灭绝」使之作废,失去效用,失业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」『旧人』是指我们从亚当所承受的天性,因受私欲的迷惑以致败坏(弗四22)

        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(加二20;五24;六14),这在历史上是一件已经成就的事实,但需要我们心中的眼睛被开启(弗一18),才能看见这个荣耀的事实(参林后四4)。这个灵里的看见,就是『知道』的意思。我们若没有这个看见与知道,就会想去改善我们的旧人,结果徒使旧人被引动,以致活出其败坏的行为来(弗四22;西三9)

     「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『罪身』是指旧人所凭以生活行动的身体,旧人既已败坏,其身体的行为必然满了罪污,故称为『罪身』。

        我们的旧人既已钉死在十字架上,那个在人里面作王的罪(罗五1221),就无法再奴役我们的旧人,去活出罪的行为来;罪没有旧人的合作、供其驱使,当然『罪身』就失去效用,瘫痪在那里,无能为力了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的肉身,若在旧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,便是『罪身』;若在新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,便是圣洁的身子(1922)

     ()圣经是说我们的罪身失业了,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了,但是,许多信徒在经历上却完全不对。他们仍旧是犯罪,还是脱不了罪的管辖,身体还是一样忙碌被罪驱使。这是因为主虽然为我们成功了完全的救法,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受祂的工作,相信祂所成功的,并没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胜。

 

【罗六7「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是借着死,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权。第六、七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三样事物:

        (1)罪是一个活的权势,好比主人。

        (2)旧人是罪的奴仆,平素受罪的指挥支配,但一死就脱离了。

        (3)罪身是旧人的行动工具,旧人一死,罪身虽然还存在,却已失业而无所事事了。

     要紧的是必须有灵里的看见,『知道』旧人已与基督同死的事实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主十字架的代死,叫我们脱离罪的刑罚;主十字架的同死,叫我们脱离罪的辖制。

     ()基督徒脱离罪的辖制的方法,不是借着拚命挣扎,也不是借着与罪争战奋斗,而是借着『死』(11)

 

【罗六8「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,就信必与祂同活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,」『若』字在此并没有消极『怀疑』的意味,乃含有积极『据此可证』的意思。

     「就信必与祂同活『信』是相信;这里的『相信』也和前面的『知道』一样,同指灵里的看见(参林后五7);不过,『知道』比较偏重于看见既成的事实,而『相信』比较偏重于看见此后所要成就的事实(参来十一1),故『相信』有『信靠』的含意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不死就不生(林前十五36),先有死后才有生;我们是先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死的事实,然后才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活的事实(林后四10~11)

     ()同死是消极的,同活是积极的;同死是为着带进同活,若没有同活,同死就没有多大的意义。

 

【罗六9「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,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『因为』表示我们所以会有前节的『相信』,乃因为有本节的『知道』,就是在灵里看见了基督曾经死过,现在又活了,直活到永永远远(启一18),因此确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,也信死不能作我们的主。凡在基督里的人,已经从死的权下得着了释放(来二14~15)

     我们的旧人有两个主人,一个是罪,一个是死(罗五141721)。与基督同死的经历,叫我们脱离罪;与基督同活的经历,叫我们脱离死。

 

【罗六10「祂死是向罪死了,只有一次;祂活是向神活着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为着解决罪的问题(参赛五十三6;林后五21),罪对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权了。

     「只有一次即是说只此一次(参彼前三18;来七27;九1228;十10);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远的功效(来十1214),罪被对付掉,乃是一个永远不改变的事实。

     「祂活是向神活着意即神是祂活着的意义和目的(参罗十四7~8);『活着』原文有永活的意思,从此,祂是永永远远活着。

 

【罗六11「这样,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;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看自己是活的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这样,你们向罪也当算自己是死的;向神在基督耶稣里,却当算自己是活的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这里的『看』字,在原文是『算』,亦即『记入账上』的意思(参罗四3注释);我们既已知道并相信与主同死、同活的事实,就要把它记入我们人生的账上,确实核对无讹。许多时候,我们对客观事实的看见是一回事,而对这事实的主观经历又是另一回事,所以需要运用信心来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实,直到将它实化在我们人生的经历中。而这个信心的演算,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,向神算自己是活的;罪向着我们已无可奈何,从今以后,自有我们的主人在――就是那位『活人的神』(太廿二32)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甚么时候看自己,仍是活的;但我们一在基督里算一下,就是死的。所以我们不要在自己身上『看』,只要在基督里『算』。我们若看自己身上活着的情形,就必受罪的辖制而犯罪;我们若算在基督里死了的事实,就必脱离罪的权势而不犯罪。

     ()神算我们在罪上是死了的人,这是事实,神这样算了,也需要我们算。

     ()算我们自己是死的意思,并非说,我们自己并没有死,姑且把它看作死,当作死,以为它是死的,或者把它『譬如昨日死』;乃是因为旧人死这件事,是神所已经作了的,所以,我就算其为真。算就是说,神算我已经死,在神方面算数了,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的。神说,我是钉死了;我信这话,承认说,我是死了。

     ()六节将事实告诉我们之后,十一节就将我们所当作的告诉我们。十一节教导我们如何实行六节的方法。这方法就是算主耶稣所作的是实在的,接受主十字架对付我们身体的工作。

     ()必须先有六节之『同死』的看见,十一节之『算』才能有效。

     ()信徒只有『在基督耶稣里』才是活的;离了祂,我们就不能作甚么(约十五5),因为是死的。

 

【罗六12「所以,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所以表明现我们是可以自由的了,罪如果在我们身上作王,就并非我们必须顺服它,乃是我们自己『要』罪来作王。现在所有的问题,就是我们的意志如何拣选。

     「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,」『必死的身子』就是六节所说的『罪身』,这身子有几个特点:

        (1)这身子是必死的,也就是必朽坏的(林前十五53)

        (2)这身子所以会死,是因曾让罪作王辖制(罗五21)

        (3)信徒得救以后,罪仍潜伏在身子里,仍有让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。

        信徒的身子里虽仍潜伏着罪,但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抵挡罪(来十二4),『不要容罪』随心所欲地在我们身上作王。

     「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『私欲』在原文有定冠词,并且是复数的,故指肉身上各种各样的欲念,包括男女间的情欲、对财物的贪欲,以及许多不正当的欲望。罪一作王,就会引动身子上的许多私欲。这些私欲就迷惑旧人(弗四22),使旧人顺从它们,而活出败坏的行为来(西三9)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如果『不要容』罪在身上作王,就身子的私欲不能勉强我们去顺服牠们。我们的意志必须『不肯』让罪作王,主所成功的事实才有效力。

     ()基督徒是向神活,而不是向罪活(11)。我们没有必要、也不能够听从罪的指令;而我们『不容罪』的最佳良策,就是降服于神(13~1419)

 

【罗六13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;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降服罪作不义的器具;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降服神;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降服神。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献」放在旁边,旁边站着;「器具」兵器,武器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『肢体』指身上的眼、耳、口、手、脚等不同部分(林前十二14~21);『器具』原文特别指『武器』。本节告诉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反抗罪,拒绝将我们身上的肢体交给罪,作它不义的武器,建立它的权势。

        十二节的『不要』是关乎身体(body)的;十三节的『不要』是关乎肢体(members)的。第一个的不要是指全部说的;第二个的不要是指局部说的。第一个的不要是拒绝罪在全身上的地位;第二个的不要是拒绝一肢一体之为罪所使令。在这里我们看见罪和人的身体并肢体是何等的关系。罪需要身体作它的居所;也需要肢体作它的工具。没有了身体和肢体,罪就没有发表的地方。信徒若要胜过身体的罪,就是不容罪作王;若要胜过肢体的罪,就是不献给罪作其工具。

     「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,将自己献给神,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我们对罪的态度是『不要容』也『不要将』,但对神的态度却是『倒要』且『并将』;这两者都指意志的运用,不过前者对罪是消极、被动的拒绝,后者对神是积极、主动的给予。

        前面献给罪的『献』字,和这里献给神的『献』字,原文是不同的时式;前者是现在进行式,后者是过去完成式。对于罪,我们该有的态度是继续不断的拒绝;对于神,我们则已经作了断然的选择,决定向神投诚,把责任完全交给祂。

        『献给』意味着甘心乐意的摆上,这需要有灵里的看见与认识,所以说『倒要像死里复活的人』,因为惟有真正认识死而复活的人,才有活着不再属自己、而是属神的觉悟(罗十四7~9;林前六19~20;林后五14~15),然后才能向神有所献上。而献的时候,是先献上『自己』,然后再献上『肢体』;先将自己分别为圣归于神,承认自己完全是祂的,再将肢体作个别且彻底的点交,让神使用我们的肢体作义的武器。从今以后,『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』,就是要脱去旧人,穿上新人(弗四22~24;西三9~10),在复活新造的里面,活着事奉神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全部新约给我们看见,基督徒生活的原则只有两个,一是信心,一是顺服。